国家规定的上海婚假天数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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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各省
法定婚假
晚婚奖励假
婚假合计
备注
北京
3
7
10
上海
3
7
10
天津
3
7
10
辽宁
3
7
10
重庆
3
10
13
贵州
3
10
13
广东
3
10
13
江苏
3
10
13
广西
3
12
15
浙江
3
12
15
福建
15
15
湖南
3
12
15
吉林
3
12
15
河北
3
15
18
黑龙江
3
15
18
湖北
3
15
18
江西
3
15
18
山东
3
14
17
内蒙古
3
15
18
宁夏
3
15
18
青海
3
15
18
云南
3
15
18
河南
3
18
21
陕西
3
20
23
四川
3
20
23
新疆
3
20
23
安徽
3
20
23
甘肃
30
30
山西
30
30
西藏
暂未查到文件
解放军
3
7
10
备注:1、男子年满25周岁或女子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2、以上晚婚假根据最新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口条例整理。3、法定婚假统一3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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