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社会中,隐名代理的行为较为常见,诸如隐名买房买车、隐名股东、隐名买卖等等。在隐名代理中,时常委托人隐名,直接由受托人以其自身的名义与客户、房东等第三人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受托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没有什么不妥的,因为双方正常履行合同时,都能按照合同获得相应的收益,公平合理。
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尤其是受托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时候,受托人一般都会向第三人披露“隐名”委托人的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在受托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时候,第三人是有选择行驶权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追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隐名代理的法律责任就是披露义务,披露之后可以选择被代理人作为追诉对象。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没有什么特殊规定,双方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可以按照合同获得相应的收益。
一、受托人需要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吗
受托人有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二、承担间接代理的法律后果
间接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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