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回80万元借款,债权人向借条上的落款人催讨,而对方称自己是隐名代理,实际借款人不是自己。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驳回了润滑油公司要求华女士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6年2月28日,华女士以自己为落款人写了一张借条,向无锡一家润滑油公司借了80万元。后润滑油公司起诉要求华女士立即归还借款和利息。
在法庭上,华女士称自己是代表特种油公司借的。借钱时已经告诉润滑油公司,实际借款人是特种油公司。润滑油公司的财务账册上记载了特种油公司(本票)(华女士借),借方金额及余额两栏也记载金额为80万元。华女士认为记载内容反映了借款人应为特种油公司,自己只是经办人。华女士还提供了特种油公司委托她借款用来还贷的说明、润滑油公司借钱给特种油公司的进账单等,以证明80万元的借款是通过银行本票形式直接由特种油公司进账的。
特种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证实,该公司确实委托过华女士从润滑油公司借了80万元用来偿还银行贷款,公司账册上也有进账记载,公司借的钱应由公司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女士受特种油公司委托向润滑油公司借款,并以自己名义写了借条。而润滑油公司出具的80万元银行本票直接以特种油公司为收款人,表明润滑油公司在借钱时已经知道80万元是由特种油公司收取的。润滑油公司在借款时知道华女士是受特种油公司委托借款,该借款合同应直接约束润滑油公司和特种油公司。华女士对此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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