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案件中如何评估夫妻感情是否受损
时间:2023-09-06 05:00:24 2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以及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离婚。

可以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以骗取结婚证;

2.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同居生活,没有和好可能性;

3.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另一方有生理缺陷等无法治愈的原因,等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 婚 诉 讼 中 如 何 判 断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夫妻感情破裂是指夫妻双方已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应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具有客观性、可检验性和排除主观因素的特点。

首先,从生理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表现为双方不再具有性生活的能力,或夫妻长期分床并不能同居,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到另一方住所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其次,从心理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表现为双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的愿望,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不能维持必要的夫妻关系。最后,从社会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表现为夫妻双方不能维持家庭生活,不能为共同利益而共同生活。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诉讼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具有客观性、可检验性和排除主观因素的特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表现为双方不再具有性生活的能力、夫妻长期分床不能同居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到另一方住所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夫妻不再具有共同生活的愿望、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或不能维持必要的夫妻关系、夫妻双方不能维持家庭生活或不能为共同利益而共同生活。因此,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 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进行综合判断, 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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