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
1、证明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2、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3、实施暴力者悔过书;
4、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调解的证据;
5、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记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6、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7、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8、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无过错方受到损害?
1.财产损害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配偶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直接财产损失)及预期利益的损失(即应该获得的收益因为过错行为而导致没有获得或者减少)等方面的证据。
2.人身损害方面的证据:比如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另一方住院治疗所花费的医药费票据等证据。
3.精神损害方面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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