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包括短信、电子邮件等。与其他证据相比,婚姻关系破裂证据的收集难度较大,尤其是当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有婚外情时。利用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已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确认。收集电子邮件时,首先应该了解电子邮件的特点。电子邮件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电子证据。其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用户必须有一个邮箱,每个电子邮件地址的用户名、帐户名和密码都是唯一的,电子邮件头上有发件人和收件人、网站地址和接收时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四)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五)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六)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七)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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