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破裂的认定应该是夫妻之间长期积怨,不可能和好;或者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不履行夫妻义务。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关系、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解的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四)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五)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六)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七)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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