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基本与高法出台的关于网络著作权管辖原则相同,即由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情况下,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同时针对可能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情况,特别规定可以按照民诉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来执行,即对涉外域名纠纷可以由代表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连接点所在地的多个法院管辖,甚至只要被告不提出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也可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级别管辖方面则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这主要是基于考虑到域名纠纷数量不是太多,但需要较强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知识,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能够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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