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婚姻证件和户口簿办理。
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应要求申报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2、非婚生育子女的:凡有《出生医学证明,可随《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的母亲或父亲申报出生登记。
注:《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父亲而又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夫妻双方均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凭父母的结婚证件、集体户口页复印件、学校证明,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簿办理。
4、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出生登记,也可在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凭父母的结婚证件、军官证,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簿办理。
5、在国外出生,但具有中国国籍小孩在国内申报落户登记:父母入境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入境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明(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提供原件,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婚姻状况证明(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报告(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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