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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