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利息是指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一、如何收取欠款利息
月结单的结单日起二十—天为免息期,持卡人在月结单标明的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付清全部欠款可免收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的欠款利息。如在到期日前未付清月结单上的欠款总金额,将按月息24%的利率计收利息,利息由透支之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将按月息24%向持卡人收取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曰止的贷款利息(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二、如何处理欠款利息问题
当事人如对逾期支付欠款须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应依据约定处理。有的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在申请仲裁时却主张违约金,或直接主张欠款利息。仲裁庭在审查案件事实,考虑适用法律及裁决意见时务必要慎重。
对欠款利息有明确规定的是工程垫资款和工程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垫资款的利息支付以约定为前提,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无约定时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对此约定无限制性规定)。明显可以看出国家对工程欠款的保护力度是相当大的。
实践中,欠款数额往往以欠条的形式确定。根据欠条内容的不同,对欠款利息的处理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一是,欠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的,应当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其约定。
二是,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利息,期限届满后就利息进行了专门约定的,欠款的本质自双方约定利息时起发生了变化,已由欠款转化为借款。既然是借款,则约定的利率就不应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是,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利息,事后也未就利息作出专门约定的,当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要以付款期限为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占有使用债权人的资金系基于债权人的许可,为合法占有,期间产生的利息对债务人来说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债权人对此期间的利息请求权因其未作约定视为自愿放弃而丧失;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却不履行,其对债权人资金的继续占有毫无根据,由此产生的利息应属不当得利,债权人自然可提出主张。仲裁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可见,此种情形下,可以参照上述《通知》的规定,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约定的还款日期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50%计取欠款利息。
四是,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的,债权人可随时请求还款,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如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则其对债权人资金的占有由合法变为非法,债权人请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欠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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