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实名单的宽限期是多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诚信名单宽限期是指暂时不发布其不诚信或限制性消费信息的期限。宽限期一般为1-3个月。在宽限期内履行相应义务的,不再公布失信名单。在宽限期内不履行义务的,将公布不诚实名单。相关规定《关于在实施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诚信文明实施理念的意见》五、严格规范列入不诚信清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执行条件和程序。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者限制消费的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不诚信名单信息的规定》(以下简称《不诚信名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应列入不诚信或限制消费名单。对符合法定条件决定采取纪律处分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审核后作出书面决定或者限制消费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列入失信名单的决定虽然经院长签发后生效,但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坚决杜绝只签不送达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
15。适当设定一定的宽限期。对决定列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当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1至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对不诚信、限制消费的信息暂不发布;宽限期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予以发布,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应采取措施。
16。几种没有纪律处分的案件。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但人民法院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暂时中止执行的对申请执行人给予纪律处分的,被执行人不得列入失信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名单。单位是失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等列入失信人名单。如果全日制学生因“校园贷款”纠纷成为被执行人,一般不允许被列入失信或限制消费措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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