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案件中,主动归还已经非法获取的财物对于被告人最终所获得的刑事判决产生积极影响。

这种积极的归还行为展示了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以及悔过自新之心,因此在法律裁决过程中往往被视为应当得到从宽处理的有利因素加以考量。
如此一来,有利于减轻其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也彰显了被告人愿意为自身不当行为负责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决心与诚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