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简称帮信罪)的司法裁决过程中,主动退回非法所得的情况显然属于衡量量刑标准的关键因素之一。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理所当然地要积极主动地将自己所获取的违法收入上交至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抑或是法院。而在退回赃款之时,他们需要详尽无遗地阐述这些赃款的来龙去脉,同时提供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即便赃款已经被用于其他用途或者已经被肆意挥霍,无法直接进行退回,他们仍然应该竭尽全力提供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除此之外,他们还可以通过承认罪行、表示忏悔等方式,以明确表达出自己愿意退还赃款以及采取实际行动的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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