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约是否涉及霸王条款?
时间:2023-07-09 04:00:07 2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与原公司解约后,原公司要求不能跟别的公司签约,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原公司解约后,原公司可以要求在两年内不能跟别的公司签约,不算霸王条款,但是,用人单位必须给补偿金;劳动者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属于霸王条款,不可以存在这种约定。

保险公司“霸王条款”无效

驾龄不满一年,上高速出车祸后,保险公司以驾照未过实习期为由就可拒赔?对这样的霸王条款,瑞安市法院昨天审理后认为,实习期上高速出车祸免责这种条款明显不当,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驾驶者经济损失8万余元。去年11月25日,拿到驾照不久的陈先生开着奥迪轿车在高速公

驾龄不满一年,上高速出车祸后,保险公司以驾照未过实习期为由就可拒赔?对这样的霸王时间作出了限制,但并未对被告自身的赔付期限作出约定,明显不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确定由被告在60天内作出赔付为妥。

同时根据规定,由关于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实习期上高速并未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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