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法律依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和《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办理遗嘱继承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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