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意义
时间:2023-03-04 21:41:38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而制定的规则,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

一、个人发工资可以构成劳动关系吗?

如果个人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的,发工资不成立劳动关系,但可以成立雇佣关系。但如果是个体经济组织,则可以和其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以下机构可以成为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公务员工资争议是否可以诉讼

如果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产生工资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不是聘任制公务员产生工资争议,可以提出申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所称“规定”,是指“国家规定”。

三、劳务跟雇佣有什么区别

劳务和雇佣,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正确的表达应该为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具体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范围不同。劳务关系所覆盖的主体要广于劳动关系,也就是雇佣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一方不能为自然人,可以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2、二者的从属性不同。雇佣也就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而劳务关系中,劳务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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