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个人永久土地使用权的说法吗
时间:2023-02-28 19:02:57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没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一般是国家或者集体主义永久拥有,再承包给个人,有使用年限。比如中国,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化,私人有偿使用土地。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地上建筑物拥有绝对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在续缴了土地使用金之后,对地上物继续拥有使用权,而地上建筑不必再次缴纳费用。从这点来说,只要持续缴纳土地使用金,那么地上建筑房屋的使用权,永远是你的。

一、土地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税方式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不同会有所区别,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二、求房子还贷到70年之后的政策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是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来延续使用年限的,但是就住宅70年产权到期自动续期和40年产权到期按法律规定办理暂无明确细则,要缴纳多少费用,怎么缴纳都没有明确规定。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它的房屋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需要强制拆掉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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