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具有合法性,被继承人有相应的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才可被继承。一般情况下,领取了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继承流程包括:房屋的物业市值评估、提供继承公证材料、完成房屋测绘程序、继承登记、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
“经济适用房”有产权还不如没有产权好
新闻背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向记者透露,中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在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
(据2月3日《广州日报》)
一直以来,经济适用房实行的是有限产权,只要购买满5年后即可以上市对外出售。有限产权带来的一个怪象,那就是许多人利用权势购买经济适用房,这样,5年之后再把房出卖转让,以赚取其中差价。
怪象的遮羞布下,发生了一系列的以权谋私现象,一方面,真正需要经适房的人,买不到经适房;另一方面,不需要经适房的人,却通过人为操作获得了经适房。从而导致一个好好的经适房政策,民怨四起,极大地削弱了经适房的民生属性。
按照专家所说,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是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5年后如果上市出售,所得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或许能够达到一定目的,但对照确保惠及的标准,这样做还远远不够。
先不说,共有产权存在极大操作难题。试问,政府所占比例到底是多少?多了,保障对象不答应;少了,政府部门不愿意,一项好政策搞到最后很可能双方不讨巧。就是说,5年后经适房出售,即使政府从中获得收益,原房主依然从中得大头,享大利。在有利可图的现实下,很难保证经适房真正到需要保障的人手中。
而更大的问题是,在经适房转让中,政府真能做到完全监控吗?资金分配,是建立在经适房出售为政府掌握的基础上的。其实,部分经适房转让并不过户,尤其一些亲戚朋友间的转让,往往以公证形式代替过户,这种转让,完全把政府搁置一边,导致利润还是由原房主分享。即便过户,政府也难以掌握真实价格,买卖双方完全可以用假协议压低价格,造成没有利润的假象。
个人觉得,与其共有产权还不如没有产权,即保障对象可居住、可继承,但是不可公开出售。经适房作为现有住房市场的一种特例,本来就不可以用完全市场的观念来看待。对于保障对象来说,你可以永远住下去,也可以通过法律手续让子女继承,但你的经适房却不可以出售。
如果你的经济条件改善,想住进更高档小区,那也只能把经适房卖给政府,当然政府可以适当考虑房产的溢价。这样做,既让经适房与廉租房保持一定区别,又让经适房区别于普通商品房,这才是真正的保障房,才可以避免经适房成为一些人牟利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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