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失业保险金是否仅需本人领取?
时间:2023-07-07 15:40:57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失业保险金: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发放;2、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纳。有关医保待遇及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现行规定执行。3、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领取月数发放,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4、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领取生育加发、稳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死亡待遇等。

佛山失业保险金每月发放时间

佛山失业保险金每月发放时间在十号至20号之间。发放规则如下:

1、缴纳1年以上,不足2年的,领取2个月;

2、缴纳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金增加2个月;

3、缴纳1年不足5年的,失业金领取最长时间为12个月;

4、缴纳满5年不足10年的,失业金领取最长时间为18个月;

5、缴纳失业金10年以上的,失业金领取最长时间为24个月。

失业金领取流程:

1、带着企业出示的失业证明,到社保中心办理失业证,并提出失业金领取申请;

2、提交失业证以及个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失业金。

失业金领取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4、失业人员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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