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存在下列行为的会被辞退:
1、员工存在法定的过失情形的,包括: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在试用期内发现无法达到单位录用条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工作严重失职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经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以欺诈等手段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出现法定特殊情形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可将员工辞退;
3、单位进行裁员的。
公司解散辞退员工行为定性
公司解散属于法定终止合同事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就是其中之一。
由此,可以得出针对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几项特殊规定:
A、女职工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错解除条款)、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B、女职工三期内,如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限顺延至三期结束时终止;
C、女职工三期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针对三期女职工没有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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