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购房合同能退房。
具体情形有:
1、如果一定要退房,就要出具商品房退房协议。如果双方能达成协议,就可以签订退房协议,正式退房;
2、当购房者交了定金,还没交定金,签了购房合同,想退房,可以直接向开发商说明退房意愿,收回定金;
3、如果购房者已经交了定金,但还没有签订购房合同,想退房,可以直接向开发商说明退房意愿,协商定金退还;
4、如果已经做了预售登记,这个阶段要退房,一定要和开发商协商。如果能达成共识,就签订正式的退房协议。
约定解除权:能否退房关键看合同条款。
既然是约定条款,法律一般不加干涉,因此实践中退房条款的具体内容也就千差万别了。比如,北京东亚三环推出无理由退房条款声称:如果付全款的购房人在入住前觉得买这套房不合算了,可以无理由退房,开发商还将每天以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补充金支付给退房人。依据该条款,业主退房的条件是:第一,必须是全款付款方式;第二,主张退房时间必须是入住前。而上海万科金色雅筑楼盘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则提出,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单方解除合同,若乙方已对该房屋设定抵押或者设置、存在其他任何权力限制的,则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书面通知中应附该房屋已经办理注销抵押或者已消除权力限制的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乙方无权解除本合同。这就是说,如果业主是贷款买房,那么必须先还清贷款方能退房。长沙某开发商推出无理由退房,全承诺保值购房计划,称自2008年7月起3个月内,购买中城丽景香山二期的客户,在二期交房之日前两个月内,可无理由退房。同时,对于退房客户,开发商承诺自一次性付款交纳全款或按揭放款日起,至客户提出退房申请日止,付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不过,如果购房合同里既没有关于解除合同或退房的特别约定,也不属于法定解除的事由,业主签订合同以后打算退房就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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