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应明确用以抵付价款的具体房屋
如具体的楼号、房号、面积等内容,最好附图。
2.实际价款与用以抵付房屋价款差额的处理
如在明确差额须由何方承担的情况下,进一步结合实际交易情况,约定价款或房款差额处理。
3.关于抵款房屋买卖的签署主体及过户期限
若建筑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另行寻找购房者,因建筑商(或其他合同主体)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故其无法直接与实际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主体为开发商及实际购房者的情形下,购房价款的支付流向、开发商及建筑商(或其他合同主体)价款结算的具体期限的相关问题即会突显出来。同时,在此种交易模式下,抵款房屋何时转移占有至实际购房者、何时过户成为实际购房者选定此套房屋的重要交易条件。
4.抵款过程中的发票开具问题
在上述实际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易模式下,开发商应开具以实际购房者为名义的销售发票,建筑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则应向开发商开具工程款发票,同时上述二类发票金额应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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