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律师法,将辩护律师长期以来面临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障碍一一排除,以明确的授权性法条赋予了律师及时、充分、有效的刑事辩护权。
从立法方面来看,除了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还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规定,也有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检察官法规定,更有刑事诉讼法专章的辩护与代理的规定。
辩护律师权利大了,相应的义务也就重了。
“会见难”不再难。一旦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无需有关部门批准而有权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且会见不被监听,会见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
“阅卷难”不再难。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表明刑事案件一旦进入起诉阶段,律师便可以了解全案材料包括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案件材料和未移送法院的案件材料,不再受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限制和审判阶段的“主要证据复印件”的限制。
“取证难”不再难。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有权无需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自行向他们调查收集案件有关的情况,促进了控辩双方取证能力的平衡。律师与检察人员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就享有了同等的会见权、同样的案卷材料和平等的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相应的就有义务保持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联系,有义务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有义务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有义务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义务调查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一切证据,有义务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没有提出,应当维护的合法权益没有维护,律师就再也没有辩护权利受到限制的托词,律师就是失职、违约。
新的律师法在上述授权的同时,还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该权利在理论上通说为律师执业豁免权。但我以为应当确定为律师代理辩护意见豁免权而不是完整的律师执业豁免权,因为后者不仅包括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还应当包括律师在诉讼案件中执业的每一个环节的具体行为和具体意见均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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