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时律师能会见在押罪犯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供方便。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
(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二、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权利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可以出庭参与审判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辩护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按照法律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上诉申请等申诉意见。
3、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辩护律师自我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我院许可,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4、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辩护律师自我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我院许可,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5、调查取证的权利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辩护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义务:
1、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义务辩护人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依法帮助其行使有关法律诉讼权利;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出庭参加诉讼,提出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正常诉讼秩序的义务辩护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辩护权;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上述行为,我院将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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