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有以下的4个权利: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而发表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刑事辩护的风险明显加大,因办理刑事案件遭到公安、检察机关追究的案件直线上升。新《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新《刑法》第307条的规定,这些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指向是律师,不论当初立法者的立法动机如何,客观上都为部分执法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非法限制律师行使权利提供了依据。被一些公安、检察机关人为地曲解,作为追究律师引诱、威胁证人的法律责任的根据。如果说立法上规定前述律师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是因为干扰了司法,那么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干扰了律师的执业又当何罪这无疑表现了对律师的歧视。此外,《律师法》第32条虽然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律师和有关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保护律师人身权利的措施和救济途径,实际上与普通公民的法律保护无异,没有顾及到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较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更大的人身危险性,立法上的这些缺憾直接导致了律师执业的困难,也导致了法定权利(权力)在不同法律工作之间的失衡。因此,在两法实施以来,曾经因公安、检察机关错抓、错拘律师,造成了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心理恐慌,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急剧下降,甚至有些律师事务所为防范辩护风险,将不办理刑事案件作为一项纪律规定。
从上述同题可以看出,为保证律师充分发挥其辩护作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律师一定限度的刑事辩护豁免权极为必要。正如前文所说.司法人员的诉讼在某种程度上仍落后于法律规定,有罪推定观念残余在一些司法人员思想深处仍然存在,而律师是在为被告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法庭上与检察官针锋相对地辩论。故从律师的职业性质考虑应当赋予其一定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以维护其独立的诉讼地位,而不致出现被检察机关动辄错拘、因意见看法相反被驱逐出法庭等情况。但是,在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实践中确实发生了一些律师为使被告人被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妨害作证的情况。鉴于此,如果发现个别律师隐匿、毁灭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检察、审判机关可以在休庭后,向其所在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发司法建议书,由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犯罪行为实行调查。如属违法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属犯罪行为.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防止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滥用,可以建立一个制度防线,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律师违纪投诉、社会监督、违纪案件查处等各项制度。
综上所述,只有完善辩护制度,才能使辩方拥有与控方相抗衡的力量,突出当前庭审方式的抗辩性和诉讼性,充分发挥辩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4、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5、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6、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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