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因素,确定公交车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额: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利润;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在公交车上摔伤算不算交通事故
不是交通事故,是意外事件,但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一)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二)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四)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五)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六)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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