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时间:2023-09-20 10:00:07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 也称为不动产债权优先权或不动产债权优先权, 是指在不动产的建设过程中, 承包人(包括施工人和承揽人) 产生的债权, 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也称为不动产施工优先权或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在不动产的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包括施工人和承揽人)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

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是:

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

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

承 包 人 如 何 行 使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权 ?

在建设工程中,当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采取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素材所述,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二是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对于途径一,承包人需要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并向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对于途径二,承包人需要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此外,素材还提到了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行使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为维护权益,承包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或强制执行程序来行使法定优先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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