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广告收入归谁,要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如果广告设置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其收入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2、如果广告设置在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其收入应归相应的所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建筑分。业主行使的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当在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小区业主擅自改变外墙颜色是违法的吗
1、建筑物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分别,而商品房内部是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专有部分怎样使用全凭业主自己做主。
2、但是,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及管理权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作为业主个体来说只能使用,没有权利占有,并且也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3、房屋外立面属于共有部分,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业主无权改变房屋外立面颜色;至于未封闭阳台,即使业主享有专有权,也应考虑到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建筑物的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改变颜色则会降低建筑物的美观度,因此从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来看,业主有必要保持外墙面的本来面目。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业委会如何与物业签订合同
业主委员会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包干制物业服务合同与酬金制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注意程序合法性。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该经过业主大会通过方可生效。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注意明确和细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活动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内容丰富、范围较广,每个小区的具体情况又各不相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容易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的部分主要有:
(1)收益归属:车库、车位、经营用房出租的收益归属,公共部位广告收益归属,其他公共部位收益的归属等,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
(2)服务范围和标准:哪些事项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哪些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哪些服务可以另行收费,哪些不应当另行收费等。
(3)细化条款:某些概括性条款,应当加以细化,合同约定得越明确越细致,越有利于合同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4)合同终止的条件:期满解除或提前解聘或不可抗力,明确合同双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除经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外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5)合同终止后的交接:应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终止后向业委会移交公共部位和物业管理资料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说明,明确需要移交的部位和资料目录,财务的交接。
4、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在物业服务合同里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退出或未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撤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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