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二)合同的条件
(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适当的形式。
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
1.双方经协商同意,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使企业与工会及其所代表的全体员工的合同关系更好地适应变更的新情况,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必须以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前提;
2.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者取消集体合同。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者取消时,集体合同中关于生产经营计划的条款应当相应变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订立集体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当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时,继续执行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条款,其行为是违法的。集体合同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4.使集体合同破产或者停产,使集体合同无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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