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允许解除合同的条件有: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出现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情形;
(三)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一)标的的变更;
(二)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三)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四)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五)履行期限的变更;
(六)履行地点的改变;
(七)履行方式的改变;
(八)结算方式的改变;
(九)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十)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
(十一)担保的设定或消失;
(十二)违约金的变更;
(十三)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依据的意思表示
(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赔偿损失额,亦可诉请法院裁判。
(二)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三)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四)除此而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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