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公司解散案件
1、诉讼的主体:
原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被告:公司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原告不得将其他股东作为被告起诉,否则法院将告知原告变更其他股东为第三人,若坚持不变更的,法院将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2、诉讼事由或者说是解散事由(几种引起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的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他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收到侵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3、诉讼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提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股东须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形下,法院可予以保全。
4、解散诉讼中的调解
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则应及时判决。判决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若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的,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5、解散公司诉讼与清算公司诉讼的关系
不能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同时提起清算诉讼案件,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4条和本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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