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3-05 13:00:12 4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一、遗嘱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二)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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