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主不接受这个项目,他该怎么办
时间:2023-05-07 22:04:07 3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承包商应学会运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逾期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3)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移交建设工程所有权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由于竣工日期不仅涉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还涉及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金的返还时间,因此对竣工日期的界定非常关键。为防止发包人恶意拖延验收,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主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正文甚至只有一句话,如“贵公司委托我公司承建某工程,我公司已竣工并通过自检,现请贵公司组织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即使发包人故意拖延验收,也不影响报告的有效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二),承包人提交报告的日期可视为工程竣工日期。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的竣工日期就不明确,所以有太多的教训要吸取。实践中,承包人被施工单位殴打的例子很多。

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现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款的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日期也可视为竣工日期。承包商应注意收集业主未经授权使用的证据,如对外开放通知、营销传单、广告书等,因为工程竣工与业主未经授权使用工程之间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工期延误还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因此,最可靠的办法是在工程竣工后立即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发包人拒绝签字的,可以登记并用特快专递邮寄给发包人,不得因影响双方关系而不予发信。毕竟,对方拒绝签字是缺乏诚信的信号。发包人在接到报告后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及时整改,不得因对方不付款或其他原因拒绝承担质量整改义务,以免给对方留下借口;整改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再次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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