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晚婚婚假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由此可知,广东职工晚婚的婚假是在国家法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增加婚假10天。
二、上海晚婚婚假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由此可知,上海职工的晚婚婚假是在国家法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增加婚假7天。
三、北京晚婚婚假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天津晚婚婚假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由此可知,天津市职工的晚婚婚假是在国家法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增加婚假7天。
五、浙江晚婚婚假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由此可知,浙江省职工的晚婚婚假是在国家法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增加婚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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