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翻译影视字幕是构成侵权的。但若其翻译产生新作品,且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或翻译行为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未进行出版发行,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未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不属于侵权。
翻译作品的侵权情况
翻译别人的作品(尤其指外文)是否构成侵权呢?我过的《著作权法》明令禁止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但对于抄袭这样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方法。但,普遍认为,拿别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这肯定是抄袭无疑了。未经作者授权且未注明作者姓名,并翻译别人的作品是否可以认定为抄袭情况这个目前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是,肯定是不尊重的行为。译者在处理这类文章的时候,至少应该注明原作者的姓名,有网络链接的至少应该注明原作者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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