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宣布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是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二、企业法人破产的特点
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对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则不适用,而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则适用于一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
②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因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因原告起诉而开始;
③依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目的在于清理企业法人的财产,并在多数债权人间进行分配,而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目的在于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④依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结制,而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结制。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是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三)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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