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况:
1、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造成精神损害;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对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
3、侵犯死者人格权或者非法使用,侵犯遗体,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下:
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身体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死亡后,侵权者因对死者实施债权行为而致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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