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和分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包括发挥老年人的专业和作用,鼓励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以及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此外,国家还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大众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和分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第一,《老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业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第二,《老年法》第66条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的组织——老年协会、老年体育协会等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三,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求和可能性,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力量的情况下,从事以下活动:向青少年和儿童提供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秀传统教育,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关心下一代传授文化和科学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加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夕阳产业参加志愿者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维护参加社会治安、协助调停民间纠纷的其他社会活动。(68条规定)第四,《老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大众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老年人如何参与社会发展?
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首先,应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退休金、医疗保障等,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经济基础参与社会活动。其次,应该制定合理的法律政策,如老年人优先就业、老年人参与公共决策等,以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最后,应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如老年人权益保护、老年犯罪预防等,以保障老年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和分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包括:发挥老年人的专业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鼓励老年人通过老年协会、老年体育协会等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鼓励老年人从事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大众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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