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一,《老年法》第6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二,《老年法》第66条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的组织——老年协会、老年体育协会等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①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关心下一代;②传授文化和科学知识;③提供咨询服务;④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⑤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创办“夕阳产业”;⑥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⑦参加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⑧参加其他社会活动。(68条规定)
第四,《老年法》第71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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