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者的支付。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使用者必须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申报缴纳。申报事项包括使用者姓名、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和联系方式、账户开设银行、账户名和账户、缴纳保险种类、缴纳基数、汇率、缴纳金额、员工名单、员工缴纳情况等。在一个收费年度内,使用者首次申报后,其馀月份只能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状况,如果没有变动,可以不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也可以通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关于员工的支付。员工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由使用者代理申报。代理员工申报的事项包括员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雇佣类型、联系地址、扣除代理明细等。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扣除费用是使用者的义务,使用者不得拒绝,员工不得自己缴纳。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吗
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员工都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但是仍存在部分企业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并尝试各种方式拖延、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例如:企业内部规定员工试用期满后再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或员工工作满一年后才能参加社会保险;通过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与员工私下签订协议,约定由企业将应当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员工承诺由此产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等。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与员工共同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企业内部规定或双方协议约定免除任何一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论企业内部有何规定或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何约定,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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