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某与文山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并交付定金后,房产公司却迟迟未与其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张某只好起诉到法院。日前,文山市法院对这起商品房预约合同案作出宣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张某定金5万元。
去年9月,张某向某房产公司支付购房诚意金5000元购买了一张住房卡(认筹卡),认购该公司的一套房屋,认购房屋参考建筑面积114.78平方米,房价30.2万余元,并于同年10月中旬与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同时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认购协议约定前期购卡诚意金5000元自动增加为定金,约定公司将于认购协议确定之日起90日内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若公司将张某选定房屋转卖他人,则双倍返还定金。但在协议签订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和张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在协商无果后,张某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并双倍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该房产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诚意履行合同。由于该公司没有在约定期限内与张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因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全文4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