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先生向房产商预购一套别墅,订购书上明确写的是定金。后发生纠纷,房产商却以收据上写的是“订金”为由,不肯双倍返还钱款。于是,史先生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产公司应返还史先生人民币10万元。
2003年9月,史先生与上海某房产公司签订订购书一份,约定史先生预定别墅一幢,面积为21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8500元;签订购书当日史先生应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如史先生未按订购书履行,已付定金将无条件归房产商所有;如史先生未违约,房产商将已订购的房屋再转卖给他人,则房产商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交房期限为2005年6月底。同日,史先生支付房产公司定金5万元,房产公司出具收据一份,收据上写明为购房订金。
2005年7月,交房期限已过,但开发商仍未交房,史先生与房产公司交涉时,发现自己订的房屋已被房产公司卖给他人。因此,史先生起诉要求按约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
法庭上,针对史先生的诉讼请求,房产公司认为,由于史先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又不解除合同,故将系争房屋卖给他人,只同意退还史先生订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屋订购书后,史先生已按照订购书的约定,支付房产公司定金5万元,房产公司现提出收据上写明的5万元系“订金”,而非“定金”。从双方签订的订购书的内容来看,双方确认的5万元系定金性质,故房产公司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订购书的约定,房产公司在史先生未违约情况下,将系争房屋出卖他人,需双倍返还定金。史先生的诉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合同中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则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神。
全文7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