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交纳押金准备承包土地,因政府统一规划,这块地另有安排。但该村民强行在这块地上种植了农作物。近日,顺义法院杨镇法庭审结这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富某、华某对该土地没有使用权,清退占用原告所有的29亩土地上种植的玉米等农作物;原告沟东村村委会双倍返还二被告定金6000元。
原告沟东村委会诉称,2007年4月21日,被告富某、华某向我村委会交纳押金3000元,欲承包我们的29亩土地。后杨镇政府统一规划,将富某与华某准备承包的地块划为花木基地。我们通知二被告不能承包该地块,但二被告以其交纳押金为由,于4月29日强行在该块地上种植玉米。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故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对该29亩土地没有使用权,归还强行种植的土地。
二被告辩称,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原告已经通过广播形式公布了承包事项、年限和费用等事宜,构成要约。我们接受村委会的发包条件构成承诺。此外,所交押金是我们和另外两个人所交,承包是我们共同承包。村委会已经为我们划定边界,我们也实际占有耕种了土地,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故村委会要求我们退还承包地,我们不同意。
法院认为,原告沟东村村委会与被告富某、华某未就涉诉的29亩土地签承包合同,双方也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故二被告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擅自在原告的29亩林地上种植农作物,侵害了原告的集体权益,已经构成对原告的土地侵权,对其占用原告的土地所种植的玉米应予以清退。二被告辩解该地块是与另外两个人共同承包,押金系二被告所交,法院予以认定。原告沟东村委会收取二被告承包押金3000元,应当视为定金。因原告表示不再发包,故应双倍返还二被告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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