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强制交易通常为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通讯、公共交通、电力、自来水等公用企业实施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依照政府的指定从事独占地位的行业,其他经营者无法与其公开竞争。但是这些企业如果利用法律赋予的特殊地位,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则属于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强制交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上述案例A市电讯局的行为属于一种限定他人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此外还有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强迫他人不予自己竞争对手交易;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或其制定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对不接收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消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等。
强制交易罪怎么认定的
强制交易罪的认定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交易对手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的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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