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先履行赔偿义务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1、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具体而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均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就这一问题,海事诉讼法与保险法的规定相一致。海商法第252条虽未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超出赔偿范围向第三人索赔,但该法第254条第2款--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保险?似乎暗示保险人可以超出赔偿范围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偿之诉。海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海商法》与《保险法》上述规定的不一致曾引起海事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海上代位求偿权的作用
从实务上考察,确立代位权,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人(第三人)索赔的争讼中解脱出来,而将之转移给保险人去进行。另一方面,确立代位权,保险人也可从代位求偿中得到营运资产上的经济补偿。
从法律上考察,代位权的确立则主要起以下作用:
1、可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或获得的赔偿数额大于实际损失,而获不当得利,违反损害补偿原则。
2、基于侵权法制度的法理,是在追究最终负有清偿责任的人,使其不得因保险人的赔偿而免除其应负的责任。
3、保险人在给付赔款后,自然要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因此,不但被保险人获得其应得的补偿,保险人也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而有责任的第三者也受到应有的追究。
总而言之,代位权的确立,不仅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达成互利和公平;同时,凭借保险人的专业力量也使最终的责任者不易逃脱法网或逃避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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