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7日,庄士威有限公司就2600小箱(装20大箱)面包添加剂和1600小箱发酵粉(装20大箱)向原告ACE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投保从勒阿弗尔港(LeHavre)经香港到广州的特殊海运险。3月31日,远达轮装完全部货物后开航前往汕尾,经香港火石洲海面时遇到风浪沉没,本案所涉货物全损。6月23日,庄士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确认收到原告的赔偿,授权原告向相关责任人索赔。原告诉称,由于远达轮船员配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船员标准、水密达不到要求、积载不当,远达轮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不适航。由于货损是远达轮的不适航引起的,被告汕尾市航运公司作为远达轮船东是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保险赔偿金115556.84美元及其利息6500美元(算至2000年3月31日);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于2000年8月28日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ACE保险有限公司对被告汕尾市航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960美元,由原告ACE保险有限公司负担。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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