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和剩余直接求偿权何为优先
时间:2023-06-08 14:45:26 1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代位求偿权和剩余直接求偿权何为优先?

中国海上保险应当采信被保险人优先说:不管定值保险还是非定值保险,不管是足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也不管是基于全损赔偿还是部分损失赔偿,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赔付之外还存在其他实际损失,对于第三人的赔偿,都应当首先满足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以使他的全部损失得到完全补偿,尔后才能考虑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二、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

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第47条,该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考虑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保险人当然不能向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本人追偿,则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无法得到保险的补偿,保险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如何理解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成员的具体构成?蔡弈《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有详细的论述,其中有一种观点将组成人员解释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而非仅为被保险人家庭的组成人员,家庭成员,应是指被保险人是自然人时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范围,应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与被保险人拥有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对被保险人没有损害赔偿义务的家庭组成成员。而被保险人的组成成员则是另一范畴的概念,系指被保险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时,被保险人的员工或雇员。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与被保险人组成成员有意区分,反映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自然人领域与法人、组织领域的不同限制,较符合保险立法的趋势。这是因为企业、事业等组织与其员工存在着类似于家庭成员间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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