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如果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就可以免征营业税。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残 疾 人 员 个 体 户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残疾人的收入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店铺雇佣残疾人工作时可以免征营业税,残疾人自己从事个体经营时可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政策旨在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其生活压力,同时鼓励更多人关注和尊重残疾人。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进行了解和申请。此外,残疾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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