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
时间:2023-06-07 14:53:44 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除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从事节能环保、沼气综合利用、海水淡化等行业的企业也能享受到上述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2007年11月28日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中规定,政府将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早前的实施细则一直是两免三减半。

二、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享受条件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优惠内容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条件

上述提到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三、三免三减半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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